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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捞偏的钱来逃税已犯下严重罪” 主控官法庭揭罗斯玛“洗钱”手段

前首相夫人罗斯玛的的洗钱逃税案今日开审。检方向高庭指出,罗斯玛虽然没有任何工作,却在银行存有大笔资金,十分可疑。

主控官阿末阿克兰今日在吉隆坡高庭宣读案件开场白时指出,控方就此推论,这些资金源自非法活动。

“被告是大马前首相纳吉的妻子。被告在法庭面控前并未工作挣钱,所以她没有任何独立的合法收入来源。”

“然而,在相关期间,她将大笔资金存入她在艾芬银行的来往账户,账户号码为10-002000005-8(简称0058账户)。“

“存入的金额,与被告的经济能力完全不相称。 ”

阿末阿克兰指出,罗斯玛利用首相官邸物业经理罗斯兰索哈里,代她存入这些资金。

他指出,这些存款构成了被告12项洗黑钱的罪名。

“必须指出的是,(被告)从未依法向税收局申报这些钱,同时也没有为这些前缴付任何的所得税。”

“被告随后使用存入的款项,支付被告和家人的电话和信用卡账单。”

“她是透过自己签署的支票,这么做。”

阿末阿克兰向法官表示,控方将证明,被告在反洗钱法令第32(3)条文下接受反贪会盘问,针对她的账户款项给予假口供。

“控方认为,若将全部证据整体视之,被告在案件所有情况下的行为,相当支持不可抗拒的推论,即有关存款是违反AMLA第4条文的非法活动收益。”

“控方将提供的证据,将同样证明相关存款可以合理地认定为非法活动收益的财产。”

“正如我们说过,被告没有依法向税收局申报这些款项。被告因此违反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2条文,这是AMLATFPUAA表列的罪行。”

“因此,这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实施构成非法活动,根据定义,就是洗钱。”

此案承审法官为高庭法官慕尼安迪,而罗斯玛的律师团队包括吉丹和菲洛兹。

此外,控方今天较早要求展延审讯,以考虑罗斯玛第二次陈情,不过慕尼安迪拒绝这次申请。

事缘,副检察司阿末阿克兰申请取消今天审判,以便总检察署有时间仔细阅读罗斯玛的陈情书。

而罗斯玛辩护律师吉丹证实,罗斯玛于8月18日第二次向总检署呈递陈情书。

吉丹表明,他们不反对延后审讯。

但慕尼安迪最终裁定,在考虑两方的说法,以及本案从2018年延宕至今,因此审讯继续才对控辩双方公平。

另一方面,艾芬银行证人告诉法庭,罗斯玛在他们那里的银行账户,于2014年至2017年间,接收约110万令吉的资金。

艾芬银行副经理诺阿熙金是控方第一证人。

她向吉隆坡高庭供称,根据银行的现金存款机,罗斯玛尾数为0058的账户共有27笔交易,涉款109万8200令吉。

诺阿熙金指出,这些款项在2014年10月13日至2017年6月8月期间,透过不同的银行分行汇入罗斯玛的账户。

她念出证词时表示,汇入罗斯玛的账户的最大单日存款,是于2015年10月7日从吉隆坡孟沙分行汇入的6万2350令吉。

她进一步指出,最小的单日存款是于2015年12月12日,从吉隆坡武装部队基金局(LTAT)分行汇入的3300令吉。

她在庭上指出,其他汇款的银行分行包括:天然橡胶大厦(Bangunan Getah Asli)、国防大厦(Wisma Pertahanan)、中央(Central),以及孟沙。

据报道,诺阿熙金补充,她从2009年担任自动提款机和技术支持副经理至今,她能够浏览艾芬银行全国现金存款机的交易记录。

她是在主控官傅益廷副检察司引导下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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