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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可婷,从今起你重获自由了” 三司:不能因有人丧命就认定是司机的错

在今天宣判蚊型脚车案被告沈可婷无罪释放的上诉庭三司在作出裁决时表明,任何人都不能仅因为这起交通事故有人丧命,就认定是司机的错。

据报道,上诉庭法官哈德利亚今日宣判时直言,根据警方查案官的证词,这批三四十人的少年蚊型脚车骑士,根本就不应该在凌晨时分在公路上非法赛车。

当中,哈德利亚表示,新山推事庭曾两度宣判沈可婷无罪,一次是在表明罪名不成立,另一次则是在被告自辩阶段结束后。

因此,她认同推事庭的裁决,即沈可婷当时根本无法避免意外发生。

哈德利亚进一步指出,推事也曾提到沈可婷的轿车当时必须要“飞起来”,才有办法避开路上的蚊型脚车骑士。

她直言,这不是开玩笑,而是一个认真的解释,说明了这是当时唯一能够避免发生碰撞的方法。

“我们同情在意外中身亡的八名罹难者与家属,但法庭裁决必须遵循法律而定,尤其需遵循判例法原则。”

“如果发生一起事故导致有人丧命,我们不能认定驾驶者有罪。”

“只有在确认驾驶者有错,确认司机是否危险驾驶,我们才可下判罪成。”

“这就是法律,不能仅仅因为有人在事故中身亡,就把所有责任放在司机身上。”

法官也认为,沈可婷所面对的提控存有缺陷,因为同时包含两种不同的交通罪行。

她表示,就连控方也承认没有区分鲁莽驾驶或危险驾驶两种罪行,以致沈可婷面对不一致的提控。

她举例,控方今早在陈词时承认按照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所提控的罪名,出现重复。

她点出,尽管沈可婷面对一项控罪,但当中却包含两种不同的罪,已经抵触法典第163条文,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小缺陷。

“我们发现,在审讯的提控阶段,究竟是鲁莽驾驶或危险驾驶有所混淆。”

随后,在梳理此案的控状缺陷后,哈德利亚最后向沈可婷说道:“我宣判,上诉人如今无罪释放。你从今起重获自由身。”

报道指出,沈可婷当时坐在被告栏里,身穿黑色上衣和奶白色裤子。

而沈可婷代表律师是郑宝德,控方的代表则是东姑阿米及莫哈末沙菲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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